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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30     阅读:47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质检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提升质检外事工作服务国家外交外贸大局和服务质检事业发展的有效性,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制定下发的一系列外事管理规定,结合质检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事管理范围:

  (一)因公出国(境);

  (二)邀请及接待来访;

  (三)多双边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其他涉外事务。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负责总局机关、直属挂靠单位和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外事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外事工作管理。认监委和标准委(以下简称两委)按照外交部审批的外事管理权限,对本部门(包括总局授权两委代管的单位,下同)的外事工作进行管理。总局对两委的外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人事司负责总局机关、两委、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外事工作应当遵循授权有限的原则,做到事先及时请示、事后及时汇报,保证对外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 以下事项按照现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一)对外发函电及签署协议等;

  (二)申请加入国际或区域组织、在华举办国际和区域组织相关会议;

  (三)边境地区检验检疫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处置涉外应急突发事件;

  (五)外事经费管理。

  第二章出访和接待来访外事审批权限

  第六条 报国务院审批事项:

  (一)正、副部级人员因公出访或参加国际会议(须事先征求我驻外使馆意见);

  (二)邀请外国政府现职正部长以上官员及邀请外国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或政要来访;

  (三)签署国家政府间合作文件;

  (四)请国务院领导会见外宾;

  (五)代表国家或政府加入国际或区域组织;

  (六)在华举办重要国际会议;

  (七)其他重要外事工作和事项。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须由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外事事项,按业务内容和性质,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一) 邀请现职副部长级外宾来访,应报外交部备案;

  (二) 邀请敏感国家或地区人员来访,邀请外宾来华商谈敏感问题或访问敏感地区,应征求外交部意见;

  (三) 派遣团组赴境外培训,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应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第八条 报总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一)总局机关年度出访(包括出国(境)培训)、接待来访计划及经费预算。各直属挂靠单位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年度出访及接待来访计划,包括组织或参加双跨团组计划。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和量化管理的原则编制计划,先进行经费审核,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外事计划提交总局国际司,出国(境)培训计划报总局人事司;

  (二)总局机关各司(厅、局)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各部门提出申请,会签相关业务部门及国际司、人事司、计财司和监察局,由主管外事副局长和主管业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副司(局)级领导出国(境),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由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批;

  (三)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总局提出申请,国际司提出初审意见,并会签人事司和监察局,经总局主管外事副局长和主管业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有关单位副职和总局党组管理的干部因公出国(境),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按上述程序由总局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批; 

     (四)两委副主任、总工及其他正司(局)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两委拟写局内签报,会签国际司、人事司和监察局,经两委主任和总局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核后报总局局长审批。两委部门主任及其他副司(局)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两委按程序审批,并定期(每半年一次)向总局国际司备案;

  (五)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人员及其他重要代表团来访,根据业务部门的提议,由国际司商有关部门拟写局内签报,经主管业务副局长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批。国际司负责报外交部备案;

  (六)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因工作需要需派出处级及以下人员计划外出访,由相关部门商国际司并经总局分管局领导口头同意后提出申请,会签国际司、人事司、计财司和机关纪委后报主管外事副局长和主管业务副局长审批。两委、中检集团派出团组,需要邀请总局机关人员、总局直属挂靠单位及直属检验检疫局人员参团的,由两委、中检集团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向总局出具任务通知书,待总局审核批准并出具任务确认件后方可办理相关人员的出访手续;

  (七)需总局领导参加外事活动,或需总局派员参加对外磋商谈判,根据级别对等原则,由业务部门商国际司提出意见,报总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八)总局参加对外重要磋商谈判的方案和口径,以总局名义对外提供的涉外口径,由主管部门拟写并会签相关部门后报局领导审批。有关磋商谈判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形成会谈记录或报告报局领导阅示,并送国际司备案;

  (九)对外商签政府部门间合作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准备合作文件草案,拟写局内签报,会签有关业务部门,经国际司、法规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两委对外商签合作文件,一般性文件由两委审批,重要性文件须会签总局国际司、法规司及业务相关司(局)后,报总局领导审批;

  (十)质检系统工作人员申请多次往返周边国家和地区有效签证或签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国际司提出初审意见,并会签人事司(厅局级干部)后报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批。

  第九条 报总局国际司审批的事项:

  (一)总局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计划内因公出国(境),总局有关司局组织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挂靠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执行境外预检、注册考核、装船前检验、工厂审查、型式批准、参加国际会议、境外培训等任务,由相关部门填写质检总局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单,国际司负责按程序审批;

  (二)各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相关单位按要求以正式文件提出,国际司负责按程序审批;

     (三)持有多次往返周边国家和地区有效签证或签注的边境直属检验检疫局厅局级正副职和总局党组管理的干部,每次出国(境),由相关单位按要求以正式文件提出,国际司负责按程序审批。持有多次往返周边国家和地区有效签证或签注的边境直属检验检疫局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每次出国(境),由本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国际司备案;

  (四)总局有关司局、直属挂靠单位和直属检验检局邀请或接待外宾来访,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提出,国际司负责按程序审批;

  (五)直属挂靠单位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与国外相关机构商签业务合作文件,由各单位按要求以正式文件提出,国际司商有关部门后审批。

  第十条 报总局国际司备案的事项:

  (一)两委将本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及接待来访计划于每年年初报总局国际司备案;

  (二)两委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执行情况报总局国际司备案;

  (三)两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审批派出的副司(局)级团组(含代管单位班子成员)情况报总局国际司备案;

  (四)边境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年底前将审批派出的本单位持有多次往返周边国家和地区有效签证或签注的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访情况报总局国际司备案。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出国(境)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属于离(退)休人员的(担任国际组织或重要学术团体职务的除外);

  (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六)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的;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八)其他不适宜因公出国(境)的。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按照“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党组发[2012]78号)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表应及时交人事部门归档。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对因公出访团组的计划和量化管理,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严禁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和国家对外关系需要,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总局外事管理规定,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十七条 司(局)级领导出访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的司(局)级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副司(局)长及其他司(局)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上述规定,是对确有必要出访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年或每2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访待遇,不得据此要求轮流出访。

  第十八条 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要尽量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和发达国家或地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出席国际会议或其他多边、双边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安排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第二十一条 出访应视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增加出访国家,要在请示时间          中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详细日程。

  上述规定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务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

  第二十三条 回访应至少间隔一年进行。总局各部门与外方建立的对话、对口磋商等机制,除经总局批准外,如无重大和紧急事务,不召开年度会议或互访。

  第二十四条 出席国际会议应限于由总局代表国家参加的国际、区域组织中与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际会议。对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国际会议,应权衡利弊后确定是否参与,不得每请必去。一般性学术性会议、论坛,除确有必要外,司(局)级人员不得出席。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对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要认真审核。凡属国(境)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准到国(境)外培训。准备安排出国(境)培训的,培训内容要与组团单位业务范围相相符、与国(境)外培训机构培训特长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双跨团组,要严格按照“因事定人”和“人事相符”原则,科学制订双跨团组计划,并严格执行。参加双跨团组须计入组团单位、参团单位及本人出访批次,实行限量管理。

  (一)组织双跨团组应明确专题或专项任务,并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严禁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与组团单位业务无关的双跨团组;

  (二)组织双跨团组应事先向参团人员所在的具有出访外事审批权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函须注明是否已列入组团单位年度出访计划,不得指定具体人选;组织地方人员参团的,仅限同一系统的省(区、市)直属部门和单位人员。组织应对海外突发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出国执行专项任务等双跨团组,确因任务需要须组织省(区、市)直属部门和单位以外人员参团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

  (三)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在报批时需提供有外事审批权的外事部门出具的组团通知或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

  (四)双跨团组出国经费按规定纳入因公出国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财务部门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各单位应单独核销各自费用。组织团单位不得违规为参团人员代购国际机票。国外食宿交通等公务所需费用应自行结算,组织团单位不得统一收费、对外结算或借机摊派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不同单位在一段时间内拟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团组,国际司应进行协调,必要时商有关单位对出访计划提出推迟或取消的建议,报送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事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双跨团组应按规定对团组信息进行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开,除组团单位须对团组整体情况和出访任务与日程进行公示外,参团单位也应对本单位参团人员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开。

  第二十九条 出访团组(包括参加双跨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报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同时抄送总局国际司。逾期不报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暂停审核审批其出国执行任务。

  第三十条 团组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应在7天内将因公护照等证件交由外事主管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资格。

  第三十一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自觉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出访请示件签发人对组团和派团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审核把关。出访请示件审核审批过程中,国际司要求作出书面补充说明的,有关说明须由该出访请示件签发人或其委托人员签发。

  第四章邀请和接待来访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邀请或接待境外人员(包括各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机构人员)访问,应限于开展与本单位、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作与交流,负责对所邀请人员身份和来访目的的审核,提前书面报总局国际司,国际司将视来访人员级别及来访业务,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 邀请和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应该按照热情友好、合理方便和内外有别的原则进行,认真准备接待方案,做好接待工作。对所涉及的重要和敏感问题应事先准备答复口径,有关口径须事先征求总局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直属挂靠单位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国外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机构关于组织赴境外培训或考察的邀请和联系函时,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司,由总局国际司统一组织协调。

  第三十五条 边境地区检验检疫局与毗邻国家和地区对等机构间开展业务合作与交流时所涉的邀请和接待来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对外商签合作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外商签质检合作文件(包括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安排、工作计划等)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国际义务,在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并按规定事先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三十七条 以中国政府名义对外商签质检合作文件,由总局主管部门或两委提出建议并拟订中方文本草案,会签国际司、法规司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经总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和签字授权,安排对外商谈和文件签署。

  以总局名义对外商签质检合作文件,由总局主管部门或两委提出建议并拟订中方文本草案,会签国际司、法规司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之后,报总局领导审批。鉴于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预留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总局领导批准的方案和授权,安排对外商谈和文件签署。以两委或总局部门名义对外商签合作文件,也须按程序办理事先报批手续。

  直属挂靠单位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原则上只能对外商签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性合作文件,商签前以正式文件将有关建议和中文文本草案报国际司,国际司商有关部门后审批。相关单位根据国际司审批的方案和授权对外商签。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对外磋商中如对原报批的方案有原则性改动,须再次报批。

  第三十八条 对外合作文件商签完毕后,以中国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合作文件,由主办单位或部门在签署后1个月内向国务院备案,将所签署文件连同备案报告送外交部存档。以总局名义或两委名义对外签署的合作文件正本,由主办单位在总局或两委归档保存,并在文件签署后2周内将文件的副本及电子版本送国际司,由国际司统一向外交部登记。以总局业务司局、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对外签署的合作文件正本,由本单位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并在文件签署后1个月内将文件副本送国际司登记汇编。

  第三十九条 对已签署的合作文件,主管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并适时进行总结评估,确定是否进行修订或废止,以保证对外合作文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质检总局外事工作应当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体现国家的对外政策。每一位涉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制订的《涉外人员守则》,在涉外工作中体现“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保守秘密、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俭节约、谦虚谨慎、顾全大局”的精神。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外事经费的管理,不得借出访和接待来访之机谋取私利,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中资机构以任务名义、任何方式赠送礼品和纪念品,外方所赠礼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增强外事工作中的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出访和参加外事活动,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将总局局领导有关活动安排对外通报。

  第四十三条 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在涉外工作中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境外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出访期间要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总局国际司。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对出访团组的行前教育,出访团组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四十五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团组成员应当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团长或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应切实负起责任,团组出访报告中应包括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的内容。团组及团组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涉及参与赌博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追究团长或负责人责任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出访团组出入境时,要按规定如实填写出入境申报表格,严禁携带我国、经停国、出访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外事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及时报总局国际司,国际司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出国。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的处理结果由总局或国际司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审批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团单位的负责人,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出国(境)培训审批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总局的有关规定由人事司负责,有关外事管理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认监委、标准委和中检集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其他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参照本规定加强本单位的外事管理,并按外事管理隶属关系接受地方政府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总局国际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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