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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1-07-02     阅读:1105 次     来源:秘书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有效发挥排放召回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对《规定》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监管体制及职责划分、生产者及经营者义务、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责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规定》同时提出,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一定程度上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同时开展全国范围的宣贯培训工作,让机动车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和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了解掌握《规定》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依规履行应当履行的召回或协助召回义务。另一方面,使广大消费者知悉《规定》,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离不开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支持,相关尾气排放的环保检测员也在其中担当重要角色。需要监管部门、检测机构、企业单位等多方面的重视并共同努力。


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长期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培训班,为检测机构和企业培养合格的检测员,推动社会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促进环境改善。

协会根据本次新规,将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适应时代新要求,为我省培养高质量的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员。

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主要培训内容

一、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检验职业技术技能;

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专业技能应用;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规和标准解读;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原理及相关实操(包括参观机动车检测站和检验实践)


培训咨询联系人及电话:

陈焕文 (02038835233 18902227966

李军诚 (02038835252

邮箱:Lrc8440595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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