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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相关条文规定 完善产品质量立法适用性——对产品质量法修订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3-11     阅读:1648 次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第一,对缺陷产品的“不合理危险”应该做进一步具体规定。
  产品质量法2020年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第十条规定了生产者质量安全义务,实际上是对什么是产品缺陷进行了说明。根据该规定,缺陷产品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笔者认为,草案对“缺陷”的规定过于模糊,不便于实际适用。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通过对照出台的标准得出结论,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的是“不合理危险”,是否不合理危险应该结合具体产品和其基本用途加以认定。
  拿药品来说,大量使用或者长期使用某种药品一般都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单独来看,副作用有害于人体健康,是一种危险,但是这种危险并不是产品缺陷造成的,而是使用药物治疗疾病应该接受的危险,因此可以认定为合理危险。问题在于,为什么这里药物的副作用可以认定为合理危险?对于危险性质的判断不能过于主观化、随意性,草案应该抽象出一般的判断路径。是否合理危险需要结合产品性能和一般的生活经验加以判断。同时,为了获得该产品的功能而必须在合理限度内放弃一定的安全性也不能认定为不合理危险。
  综上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认定某种产品是否为缺陷产品,草案第十条应该规定为:“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通过一般生活经验能加以判断并能为一般人所接受的危险以及为了正常获得产品的功能而必须放弃某种正常限度的安全性所产生的危险为合理危险”。
  第二,对产品缺陷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需要明确限定。
  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从草案支持赔偿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可知,草案在产品质量法的基础上承认了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应该获得赔偿,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笔者认为,草案对应当赔偿的间接损失的范围规定依然不明确,是不是所有的间接损失都应该赔偿?
  举例子说明: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电视机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电视机附近的名贵窗帘因爆炸被烧坏;又恰逢甲的宠物猫经过,被电视机炸伤。在之后很长时间里,甲亲自或雇人照顾爱猫,并支付了大量医疗费,其间甲还误工带猫就诊,同时因为担心猫的病情导致工作效率降低,影响了收入。在本例中,电视机损毁、窗帘被烧、宠物受伤、误工治疗都是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直接损失。根据草案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该损失予以赔偿。但是甲为了精心照料自己的宠物,选择高于通常标准的护理方案对其进行照料,那么高出标准所额外花费的费用是否属于间接损失?甲过于担心宠物的伤势,导致工作效率降低,收入减少,这算不算间接损失?显然草案并未对此加以规定。
  笔者认为,明确规定上面内容能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纠纷。首先要确定需要赔偿的间接损失的范围,接着确定赔偿的标准,如此“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才具有可操作性。结合上面的例子,笔者认为,宠物受伤所花去的必要医疗费用是间接损失,应该赔偿;超出必要标准的部分,不能算进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甲因担心宠物伤势导致收入减少,并非通常的、必然的结果,因此也不能被当作间接损失予以赔偿。
  通过上述例子,笔者认为应该对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但是超过通常标准的,以及非必要、非必然的费用,不予赔偿”。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黄 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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