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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局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新规
发布时间:2016-05-16     阅读:4194 次     来源:省工商局

近日,广东省工商局制定的《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于2016515日起正式实施。新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一、流通领域商品的抽查检验实施全省统筹。统一规划全省流通领域抽检的商品品种,统一管理及发布商品抽检结果。新规规定:省工商局负责制定全省商品抽检年度计划,核定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计划抽检的商品品种,统一管理本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结果及其信息。对于未纳入全省商品抽检年度计划的品种,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将拟抽检品种报经省工商局统筹核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抽检。县(市、区)级及以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不得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抽检。

二、建立抽检不合格商品全省全面下架机制,包括线上线下销售的同一监督总体商品。新规规定,省工商局直接组织及委托实施的抽检,抽检结果适用于全省流通领域经营者;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核准组织实施的抽检,抽检结果适用于该市行政辖区内流通领域经营者及广东省内该商品的供货商;同时,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实施抽检工商部门辖区内执法依据。

三、细化复检工作规定。以往只要申请人对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申请复检,工商部门会采用抽检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论作为最终结论。这种做法与国家相关复检标准的规定不尽一致。新规对不同情形的复检进行了细化,其中对属于强制性标准规定项目不合格的,规定只允许采用原样品进行复检;对于符合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条件的,取第一次和第二次测试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或者中位值,作出复检结论。

四、全面加强商品安全监管。对抽检发现商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评估确定属于有危及人身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律依法认定为缺陷商品。对于经省工商局依法认定的缺陷商品,本省所有经营者都不得经营(包括以网络等方式销售该商品)。原经营该商品的经营者,应依法对消费者作出停止购买、使用的警示,为消费者退货,并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五、加强对不合格商品的供货者的追查。对经认定为缺陷商品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采用通知、公告等方式责令辖区经营者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及警示消费者停止购买、使用等措施,并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报送省工商局。

六、对商品经营者实施随机抽查。对所有经营者实施“双随机”抽查。抽查项目包括检查经营者是否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黑名单”商品。对发现被抽查的经营者有经营经流通领域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拒绝或者拖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销售不合格商品也可免予行政处罚。对经营者在被检查或被举报前已主动停止销售该不合格商品,并且未造成危害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事先如实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合格商品处置情况及数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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