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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产品质量促进立法
发布时间:2021-01-26     阅读:1147 次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产品质量法》,并通过3次修订形成了现在的这部专门规范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产品质量法》与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按照经济发展阶段来看,目前我国经济仍处于质量经济阶段,即产品质量合格率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产品质量的提升仍有巨大空间。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尚缺乏完整性,强调以事后的质量监管为主,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类特别法中,同时缺少以前端开口促进质量提升的必要法律制度供给。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目前已完成《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评估和立法调研工作,形成了《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位一体”的立法定位。意见稿共分为七章,以总则的形式明确了宏观上质量工作的目的和法律原则,从经营者和监管者两方面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并加入了质量促进和质量基础建设相关的条文,最后将现行法的损害赔偿和罚则共同整合成法律责任,构成了目前的草案内容。
  从草案内容来看,质量促进被单独列章(第四章),突出了建设质量强国的国家战略,探索建立了质量奖励、质量工作考核督查的办法,对我国质量品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有关质量促进的内容草案还较为宽泛,从宏观角度来说草案确实强调了质量促进的必要性,制定了部分具体举措,但是立法工作应强调宏观与微观的统一、主体与路径的统一、义务与责任的统一等,现行草案在这方面还有待改进。
  首先,条文所涉及的主体范围相对狭窄,《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第五条明确了企业主体和政府的职责内容,第七条对产品质量社会共治进行了规定,在总则中以原则性的条款对社会参与主体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故质量促进的主体也应当不限于目前草案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及企业(或个人),还应当将消费者、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其他在《产品质量法》涉及的主体包含在内,从而达到法律内部规制主体的一致性。
  其次,针对这些主体的属性确定其基本职责,划清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与义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将质量促进理念、产品质量管理等质量促进工具涵盖其中。以质量技术服务机构为例,可以利用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优势参与质量文化与质量人才培养,提升第三方机构在质量促进工作中的参与度,新增鼓励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在质量发展中作出贡献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将各主体违背具体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应于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一方面能做到实体章节各责任主体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协调统一,立法上更具连贯性;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奖罚分明的形式强调产品质量促进的重要价值。
  最后,对于未来新出台的质量促进法律规定,国家应配合出台保障法律实施的政策文件,比如鼓励、支持的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虽然国务院制定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从六个方面对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作出规定,但作为中小型企业来说,创新产品技术,建立更高水平的质量标准需要付出反复实验的成本,故而相对宽容的税收政策、灵活的产业政策等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其创造性。同时,相应的职能部门应做好监督工作。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沙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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