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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省儿童家具等6种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07     阅读:3856 次     来源:省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儿童家具、童鞋、婴幼儿针织服饰、玩具、轮滑鞋、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等6种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发布。

  一、儿童家具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顺德等7个地市(区)30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儿童家具产品。经检验,10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33.3%,剔除2批次仅警示标识项目不合格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6.7%。

  本次抽查依据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边缘及尖端、突出物、孔及间隙、折叠机构、翻门翻板、封闭式家具、其他)、椅凳类力学性能(向前倾翻,无扶手侧向倾翻及凳任意方向倾翻试验、向后倾翻试验、扶手椅侧向倾翻试验、座面椅背联合静态载荷试验、座面冲击试验、椅腿向前静载荷试验、椅腿侧向静载荷试验、椅背冲击试验)、桌台类力学性能(垂直加载稳定性试验、有抽屉桌台稳定性试验、主桌面垂直静载荷试验、水平静载荷试验、桌面垂直冲击试验)、柜类力学性能(搁板稳定性试验、有推拉件的小柜稳定性试验、至少有一个推拉件的大柜稳定性试验、有两个及以上推拉件的大柜稳定性试验、顶板和底板静载荷试验、结构和底架强度试验、推拉件强度试验)、单层床力学性能(床铺面冲击试验)、有害物质限量(甲醛释放量、可迁移元素含量、邻苯二甲酸酯)、警示标识等3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10批次,涉及到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边缘及尖端)、结构安全(其他)、椅凳类力学性能(向后倾翻试验)、有害物质限量(可迁移元素含量)、有害物质限量(甲醛释放量)和警示标识等6个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二、童鞋

  本次抽查了广州、惠州、佛山、东莞、中山、肇庆、揭阳、顺德、福建福州等9个地市(区)35家生产企业的60批次童鞋产品。经检验,10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6.7%。

  本次抽查依据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GB 28011—2011《鞋类钢勾心》、QB/T 2880—2007《儿童皮鞋》、GB 25036—2010 《布面童胶鞋》、QB/T 4331—2012《儿童旅游鞋》、HG/T 3084—2010《注塑鞋》、QB/T 4546—2013《儿童皮凉鞋》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童鞋产品的感官质量/外观质量、帮底剥离强度/底墙与帮面剥离性能/剥离性能、耐折性能/成鞋耐折性能、耐磨性能/外底耐磨性能、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鞋里和内底摩擦色牢度(沾色)、外底硬度/硬度(邵氏A型)、外底和外中底粘合强度/粘附强度、帮带拉出强度(或帮带拔出力)、钢勾心硬度/勾心硬度、可拆卸的小附件/可拆卸或经可预见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的小附件、小附件抗拉强力、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可触及锐利边缘/可触及锐利尖端、钢勾心纵向刚度、钢勾心弯曲性能、断针检测、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耐割口增长、加热减量、耐黄变性能、pH、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游离甲醛、重金属含量/重金属总含量/可萃取的重金属、Cr(Ⅵ)/皮革中的Cr(Ⅵ)、富马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酯等2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10批次,涉及到童鞋的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总量(铅)、外底硬度(邵氏A)、外底耐磨性能、勾心硬度、可拆卸的小附件、小附件抗拉强力等7个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三、婴幼儿针织服饰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揭阳等10个地市(区)53家生产企业的100批次婴幼儿针织服饰产品。经检验,2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9.0%,剔除13批次仅标识项目不合格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6.0%。

  本次抽查依据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FZ/T 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FZ/T 73032—2009《针织牛仔服装》、FZ/T 73020—2012《针织休闲服装》、FZ/T 73005—2012《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FZ/T 73018—2012《毛针织品》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婴幼儿针织服饰产品的标识(使用说明)、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拼接互染程度、缝纫强力、可萃取重金属含量、服用安全性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29批次,涉及到婴幼儿针织服饰的标识(使用说明)、服用安全性、缝纫强力、pH值、纤维含量等5个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四、玩具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等8个地市(区)73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玩具产品。经检验,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3.8%。

  本次抽查依据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玩具产品的正常使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材料、小零件、小球、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功能性锐利边缘、突出物、蓄能弹射玩具、非蓄能弹射玩具、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发热和非正常工作问题、结构、玩具标识和使用说明、标识和说明等7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3批次,涉及到玩具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小零件、可触及的锐利尖端等3个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五、轮滑鞋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东莞、江门、肇庆、顺德、浙江东阳等7个地市(区)21家生产企业的30批次轮滑鞋产品。经检验,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3.3%。

  本次抽查依据GB 20096—2006《轮滑鞋》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轮滑鞋的锐边和尖端,紧固件,调整机构、轮架,易操纵性,紧束装置,轴,轮子,制动器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涉及到轮滑鞋的轮子等1个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六、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本次抽查了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顺德等8个地市(区)25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儿童用可移式灯具产品。经检验,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3.3%。

  本次抽查依据GB 7000.1—2007《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204—2008《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的电源端子骚扰电压,辐射电磁骚扰(9kHz-30MHz),辐射电磁骚扰(30MHz-300MHz),谐波电流发射,结构,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接地规定,防触电保护,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耐热、耐火和耐起痕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涉及到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的结构等1个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我局已责成相关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包括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广东省儿童家具、童鞋、婴幼儿针织服饰、玩具、轮滑鞋、儿童用可移式灯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xls

详情请查阅广东省质监局官网:http://www.gdqts.gov.cn/zjxx/jdcctb/zljd/201605/t20160531_1183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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