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Quality Inspec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省境内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与质量检验、管理、监督工作有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协会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开展产品质量社会共治,发挥连接政府与质量检验机构、企业及消费者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产品质量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面向社会、质检机构和企业提供质量技术服务。利用全省质量检验人才、技术和硬件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管理、技术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举办交流活动,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省,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升广东制造产品质量竞争力服务。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18号1606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质检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维护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通过开展质量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夯实质量技术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承担实施产品质量分析、产品质量安全与质量提升行政指导、广东省企业首席质量官、产品质量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接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服务工作,积极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和平台功能作用;承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建立我省产品质量检验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全省质检机构与企业的联系沟通;
(六)宣传质量强省、质量强市战略,协助推进质量强省工作,倡导行业自律,参与社会共治,促进企业做强做大;扶优治劣,引导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助推进产品质量信用规范、网络交易产品质量管控、产品质量认证等质量提升共治举措的制定与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
(七)组织实施质检行业自律活动,提高质检机构、企业的诚信水平;
(八)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各类专业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九)推动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企业首席质量官的培训等工作;
(十)开展质量信用评价、质量等级评价,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组织机构评价工作,推动产品质量鉴定统一规范高质量发展;
(十一)组织编印或代办发行相关的专业刊物及书籍资料;
(十二)开展省际及国际交流合作,与省外及国际质检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由省内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或其他非企业机构;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六) 。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请退会的;
第十八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2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会费缴纳标准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八)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三十二条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或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